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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6-06-13
来源: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三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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