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湖自然保护区获立法保护
时间:2016-08-24 来源: 作者:
日前,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呼伦湖保护的各个关键环节作出了规定。今后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等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罚。
条例明确了呼伦湖国际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位于新右旗、新左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境内,属于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的综合型自然保护区,保护面积、界限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限为准。
条例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从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砍伐、狩猎、采药等活动。违规者将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破坏湖岸和河岸的芦苇柳条、锦鸡儿等护岸固沙植被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