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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 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时间:2016-11-16    来源:    作者:

 内政发〔20163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15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先照后证”事项的贯彻实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变动事项及时进行公布。

 

20163 21

(此件公开发布)

 

内政发〔2016〕38号.zip
文件类型: .zip 1437a078511683e2085656cf485e1c9f.zip (48.8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