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内政发〈2017〉1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是国家、自治区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为国家、自治区经济建设提供了能源支持,矿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战略,积极申请多级资金,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专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我市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当前,是规范和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关键节点,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我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必然选择,是我市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途径。对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落实矿山企业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矿山企业走上绿色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伊敏露天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
到2018年底,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立1个自治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完成6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
到2020年底,完成2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全市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到2025年,全市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于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不予延续。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规划体系
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呼伦贝尔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设“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专篇。(责任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绿色矿山标准体系
自2018年起,严格监督矿山企业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标准进行建设与整改,以多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监督,形成合力。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老矿山积极整改限期达标,加快绿色矿山及扎赉诺尔—伊敏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步伐。(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深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
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政策及规定,推进我市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激活政策,做好支取和返还一定数额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将返还的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法制办、发改委配合)
(四)建立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按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和自治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标准,加快推进我市扎赉诺尔—伊敏区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示范效益。将示范区内全部矿山纳入《呼伦贝尔市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守生态红线,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合理设置矿业权,充分结合去产能与资源整合,合理搭配企业兼并重组和矿山清理退出;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各相关旗市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配合)
(五)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
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发挥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带头作用,在绿色勘查方面进行示范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采用绿色勘查技术,并择优确定绿色勘查试点。发动地勘行业加强研究和推广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六)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从2018年起,对新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自治区要求,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国土、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配合)
(七)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在已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于2017年底前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于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涵盖绿色矿山的各旗市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抽查监管力度,严格要求矿山企业编制分期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将矿山“三率”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储量年度检测报告》,鼓励矿山进行技术改造,采取先进的采选矿技术,提高矿山“三废”管理能力,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并在矿山用地审批环节,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切实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17年底,完成我市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矿、呼伦贝尔查干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矿、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煤矿等4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达标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20个以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安监局、水利局配合)
(八)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矿山企业三方议事协调机构,明确指定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处理的人员与机构,及时解决各类矿地矛盾问题与争议事件。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开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建立矿地矛盾协调机构,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与民生工程建设,积极改善矿区周边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其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乡镇、苏木、嘎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充分考虑矿区周边居民生活习惯及习俗,避免矿山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责任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
鼓励我市矿山企业争创国家级绿色矿山。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在投放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与矿业权时,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财税支持政策
严格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相关标准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本级和旗市区财政要建立资金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绿色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
旗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完成评估工作。对在规划期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的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如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可降级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予以关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打造祖国北疆生态屏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重视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步伐,成立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及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在建设绿色矿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旗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紧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细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制定煤炭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得到落实,配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的制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绿色矿山管理日常工作、名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市水利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开展本地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具体工作,旗市区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经信及水利等部门按照呼伦贝尔市上级部门及旗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据自身职能职责,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各旗市区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包括绿色矿山)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新闻宣传报导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我市绿色矿山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绿色矿山建设的必要性,使广大群众了解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附件:
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任宇江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文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侯言增 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金 波 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高宝坤 呼伦贝尔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联亭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沈进忠 呼伦贝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吴俊军 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吕长宽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副局长
吴铁峰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智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支队长
沙 钢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伟旭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曲百军 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
闫 洁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科长
王永新 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孙宝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副局长
信息来源:呼伦贝尔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