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有序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作为国务院《决定》的配套实施细则,遵循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持卡人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开放及机构准入的基础法规制度体系。《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产业整体和各参与方持续、稳健发展,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办法》细化了国务院《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筹备、开业、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相关申请材料要求与办理程序,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完善了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机构进入市场;《办法》还细化了对不在境内设立机构、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其应遵守有关业务管理要求并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办法》亦规定境外机构的服务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对公众支付信心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机构,依法申请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