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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枢纽平台    作者:
(一)授权境内收单机构或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实现境外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的使用。

(二)授权境内发卡机构发行仅限于境外使用的外币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银行卡的,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境外机构不得通过合作方式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