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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十一项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7-21    来源:    作者: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若干措施》,市局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以“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为主题的信用提升行动,现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十一项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刻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把信用提升行动与助企纾困解难、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结合,融入信用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市场主体整体信用水平,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

二、积极探索创新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信用监管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提升自治区信用建设水平。

三、强化宣传解读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提升行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升政策知晓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推动形成信用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信用提升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联系人:白玉祥  电话:8668027

 

附件: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十一项措施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十一项措施

 

为大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监管机制,切实提升呼伦贝尔市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招商引资,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为切入点,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企业信用行政合规激励机制

针对信用监管领域高频多发违法行为,梳理合规风险点,编制企业信用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制定企业信用行政合规建设指引,对企业经营行为、日常运营、生产活动等方面提出行政指导建议,防范法律风险,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的企业,能够主动整改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合规整改的,可提前解除惩戒措施,进行信用修复。建立企业信用行政合规正向激励机制,提升市场主体主动合规能力。

二、开展市场主体“白名单”制度

加强市场主体诚信教育,组织开展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培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广泛宣传《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和《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DB15/T 2875-2023),采用大数据分析方式,筛选一批重质量、守信用的企业形成“白名单”。对列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时减少抽查频次。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接,提供反映市场主体质量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享受退税减费和金融支持等政策提供支撑。支持引导行业协会、信用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信用服务。

三、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落实《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3版)》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暂不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办理歇业备案或注销登记。针对“四新经济”企业探索建立“沙盒监管”模式,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大胆创新;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给予2-3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为主,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只要不触及安全底线,可以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初次未年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对新设立市场主体依法审慎使用查扣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措施。

四、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

在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探索利用信用风险分类模型等工具监测分析发现突出信用风险,为市场主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水平。

五、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

完善公示系统功能,支持市场主体就产品或服务质量、文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示。将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信息记入企业名下,形成闭环管理体系。

六、建立信用惩戒容错机制

对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公示的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经提醒指导,由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报时间截止后,企业经申请修改年报公示信息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基础信息,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说明理由,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由于疏忽大意、统计口径不同,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规范日常行政检查行为 

加强行政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管理,规范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行为,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开展检查。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必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式,并将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八、推行行政柔性监管

在登记事项监管、年报和信息公示等环节,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优先采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柔性监管方式,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九、优化信用修复服务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职责,要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效能。统一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网上办”便利度和办结率,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建立市场主体生存状况跟踪评估机制

根据市场主体类型、行业分类、存续时间等分类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库,利用年报数据、信用信息,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活跃度分析评估,分析市场主体生存状况和活跃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十一、对“休眠”、“僵尸”市场主体开展唤醒服务活动

为对尚在经营、因各种原因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加强教育帮扶,引导其依法履行公示信息义务,进入正常经营轨道;对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已办理清算备案、已进入破产程序、存在涉诉案件、在建工程的、改制企业股东之间纠纷、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不明确、土地房产未过户、人员未妥善安置、涉嫌非法集资、有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形的,统一采取“休眠”的办法,暂不做处理。切实达到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沉睡企业,规范一批异常企业,吊销一批严重违法企业,助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