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经研判,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完成国家安全审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上述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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