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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枢纽平台    作者: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在规定筹备期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营运资金等。

(二)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