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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的通知
时间:2016-06-02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作者: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根据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工作部署,现就《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办发〈2015〉36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实行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再将企业由社保、统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对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国地税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收件,实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一照两号”(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号)制度。大力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张执照”实现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步骤

全市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一照两号”登记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向个体工商户颁发加载营业执照号和税务登记号的“一照两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税务登记证。对企业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对个体工商户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设、办理变更登记事项、证照有效期届满申请续办等情形下予以新发、换发。

(二)改革举措

1. 在市本级和各旗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 实行“一表申请”。企业只需提交一份涵盖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社保、统计相关内容的申请表,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一份涵盖市场监管、国地税相关内容的申请表。申请表由市场监管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资料通过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平台与国税、地税、社保和统计部门共享。

3. 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两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相关内容,实现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社保、统计部门数据共享。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及业务软件分别由市本级及各旗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开发。

4. 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社保、统计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五证合一”、“两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审查,各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企业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行为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要求市本级和旗市区于6月1日前全面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的实行时间,由各旗市区视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及业务软件建设情况确定,总体要求要加快推进。在遵循本通知操作规范基础上,各地可以采取其他实现改革目标的操作流程、路径和方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统计局共同组织推动。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区应增设综合受理窗口,合理调配窗口力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顺畅运转。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五证合一”、“两证合一”的审批时限,但从材料受理到发照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做好“五证合一”、“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五证合一”、“两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对“五证合一”、“两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