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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实现网络空间良性治理
时间:2016-06-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孙云龙)6月22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分论坛——2016中国互联网法治生态共建论坛上,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实现网络空间良性治理”为题进行了主旨演讲。他表示,只有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才能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才能实现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李长喜在演讲中表示,互联网的虚拟性、广域性和交互性特点,使得网络社会的复杂性甚至超过了现实社会,网络社会具有社会多元、行为多元、主题多元等综合性的特征。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需要各方面主体广泛参与的社会性事务,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网民等各方面主体的作用,建立起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用户参与的综合性治理模式。

    他认为,应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力量,加强企业自律和自治,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素养,形成网络空间治理多点触发, 良性循环的自觉模式。

    对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李长喜认为需要各方共同做好三点:

    一,依法治网。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需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依法治理。一方面要尊重互联网发展的规律,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开展执法活动,不干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的各种活动;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让法律规定成为规范和调整网络空间的基本准则,防止网络技术及应用“劣币驱逐良币”。要运用互联网特别法的规定,同时也要重视适用传统一般法的规定,积极将传统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

    我国现行的900多部法律法规只有十几部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传统法律是加大网络领域执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只有综合适用传统的线下法和网络领域的特别法,才能保证网络空间管理的有效进行。

    同时,要适应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互联网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严格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不断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国家正在加紧推进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

    二,依法办网。互联网服务越来越呈现出公共服务的特点。互联网服务于传统电信服务发生了本质改变,相对于传统电信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更多的是承载社会网络关系的平台服务,互联网提供者的服务属性正在向管理属性转变。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应负有维护平台良好秩序、规范平台用户行为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

    同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还要积极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规范和行业监督来提高行业整体守法水平。

    三,依法上网。用户既是网络应用的主体,也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用户在网络空间的主体性越来越强。互联网的交互性特点使得用户既是网络服务的使用者,也可能同时成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一方面管理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搭建法治宣传平台,确保广大用户知悉和了解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也应当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有关权利和义务,确保用户使用服务时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权利义务,规范自身网络行为。

    李长喜最后表示,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实施生态化治理,只有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才能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才能实现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