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旗加强与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突发性、生活困难和支出型贫困问题,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文件要求,制定出台了《鄂伦春自治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发挥社会救助政策“救急难、拖底线、可持续”功能,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急难救助范围,给予临时救助。截至8月末,共发放临时救助金73万元,救助379人次。继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7,500元,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