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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5-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监督、指导、检查、考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频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解决本地区“四品一械”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常监督检查要达到全覆盖。

  2.落实“监督抽检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强化监督抽检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抽检计划。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监督抽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全区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指导、考核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督抽检工作;针对舆情热点、突发事件等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项抽检。开展风险预警交流工作,对检验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评价,定期发布自治区本级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警示等信息。

  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达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抽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指导、考核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督抽检及快速检验工作,发布盟市级食品药品抽检质量安全信息。重点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聚餐场所以及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大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完成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达的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补充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快速检验工作,重点对农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