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监督抽检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强化监督抽检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抽检计划。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监督抽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全区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指导、考核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督抽检工作;针对舆情热点、突发事件等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项抽检。开展风险预警交流工作,对检验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评价,定期发布自治区本级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警示等信息。
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达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抽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指导、考核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督抽检及快速检验工作,发布盟市级食品药品抽检质量安全信息。重点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聚餐场所以及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大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完成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达的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补充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快速检验工作,重点对农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