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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5-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五)扎实履行“两责”,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责任落实。

  1.落实“日常检查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技术含量、规模大小和监管能力,合理划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层级监管重点和范围,推行网格化管理,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强化源头治理、过程监管和综合治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日常监督表格化、现场检查痕迹化的要求,分行业、分品种制修订“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指南,监督、指导、考核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情况对相关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及随机抽查,覆盖面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10%,企业总数低于10家的原则上全覆盖。

  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措施和考核办法,监督、指导、考核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直接监管对象(具体由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确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旗县(市、区)监管对象进行飞行检查及随机抽查,覆盖面不低于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30%,企业总数低于30家的原则上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