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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5-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精神,全面落实“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落实“四有两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最严”要求,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5年6月,汪洋副总理在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要“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以下简称“四有两责”)的要求,抓住了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对于落实各方责任、强基层打基础、推动社会共治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认真落实“四有两责”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有两责”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四有两责”与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具体措施,确保“四有两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