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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5-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二、工作措施

  贯彻落实“四有两责”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和内党发〔2016〕8号为依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一)精准定位“有职责”,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求,高度重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统一领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重点难点问题。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编制专项规划。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实绩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应占总分值的5%以上。

  2.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制定工作规则,细化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沟通协作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推动各方齐抓共管,实现相关工作的无缝衔接,形成社会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