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服务 > 政策法规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5-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3.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和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完善预警信息通报机制,严防发生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二)科学设置“有岗位”,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1.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3〕18号和国办发明电〔2014〕17号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2.独立设置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未独立设置的,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两块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