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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5-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4.加快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要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内食药安委〔2015〕2号)要求,全面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到2016年底,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率达到60%以上,到2017年底全部达标。

  5.科学设置监管岗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的基础上,科学设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综合协调等岗位,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三)选准配强“有人员”,努力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1.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围绕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等职能,采取资源整合、人员调配等方式,配备具有“四品一械”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壮大专业化监管队伍,逐步解决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2.科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要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监管对象数量、抽检任务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常住人口总数比例不低于3.5人/万人,夯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