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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未还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时间:2015-05-05    来源:制网四川频道     作者:wuzd


    
 

    刘建华向银行借款,担保人李显林代为偿还后,刘建华拒不偿还担保人借款本息。经法院判决:刘建华支付李显林借款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09年11月14日,刘建华向银行借款50000元,李显林作为保证人为刘建华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建华没有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建华向银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李显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1月9日,李显林向银行归还了本金及全部利息。同日刘建华向李显林出具欠条:“今借到李显林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此款用于归还华蓥市邮政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起诉等费用。现定于2011年3月底前一次还清,否则从2011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催收此款的一切费用”。

    2013年1月29日,刘建华向李显林偿还了借款10000元并在借条上注明欠李显林人民币50000元本息未归还。

    李显林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建华偿还借款50000元本息并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华蓥法院经审理后,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刘建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显林50000元及利息(201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刘建华承担案件受理费。(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