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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小企业的营业权制度
时间:2015-05-05    来源:《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     作者:钱宇丹

    在特定时期内,经营权的概念被国家政策和法律确认,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对我国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经营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被视为对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划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将经营权连同所有权集中于政府之手,相当于将全民所有与国家直接经营企业画上等号,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利于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有企业从改革所有制的内部关系入手,分离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使国家持有所有权,企业获得经营权,旨在整体上把握公有制的属性,又在企业运营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出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两权分离的理论将国家作为所有者同企业作为经营者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科学地划分,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具有国家的授权,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接受国家的间接控制和宏观调控,使长期以来因国家全面直接地控制企业所造成的企业活力缺失的局面有所缓解,有益于对国有经济本质的揭示。值得说明的是,经营权的提出并非否认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首先,国家具有主权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经营权的性质、构成、范围、效力等内容均由国家决策和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授权使企业经营权得以形成并为企业所享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能撤销对企业的授权,根据政策需要或法律规定对企业做出合并、分立等决议;其次,国家通过指导性或指令性的政策和法律,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宏观层面上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行使经营权;最后,即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国家依然可以行使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国家享有的收益权优先于企业收益权,可以通过税收等方式共享企业的收益。从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经营权”本质上从属于国家所有权[15]。

    在对企业经营权分离产生积极作用给予肯定的同时,实践证明,新的矛盾接踵而至,两权分离理论指导下的国企改革并未能达到理想效果。两权分离理论之所以成为国企改革的核心理念在于当时我国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体制面临不得不改且刻不容缓的僵局,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以产权制度非国有化作为促进国有企业活力的方式,遏制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然而最终改革方案未能解决国企的实际问题,反而导致改革面临两难的困境:为提高企业运营和管理效率,给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固然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但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必然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对称致使内部管理失控问题频发,所有者的权益因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反而言之,从保障所有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作为最大股东的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控制,也会引申出监管力度难以把握、行政干预过度等问题。这种分离带来的矛盾无疑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亏损甚至是社会负面评价和影响均由国家承担,人为导致资产闲置、专项资金超支或挪用,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可见,遵循历史轨迹,“经营权”的概念最早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为促进两权分离理论的顺利实施而被置于法律研究的场域之内的,“经营”二字除了经营、管理、执行等意义,还传递了另一层信息:企业经营者享有并仅享有经营权,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干预和控制的权利。这也意味着经营权在本质上相当于经管性质的权利,是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动权、事务执行权,具体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经营权的主体必须具备商主体资格,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更是单一局限于所有权人的财产;另一方面,享有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商主体从事的营业行为之范围和内容受到法律严格规定。换言之,经营权是对商主体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概括总结,如果特定主体没有同时具备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或者经营内容或范围超过法律规定限度,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这同西方公司法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理论中的“控制权”相类似,也为本该属于法律概念的经营权赋予了一定的政治色彩。此外,关于经营权相当一部分理论知识脱胎于经济学,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背景下产生,和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兼容性,一定程度制约了法律在营业权利保护方面的发展。因此,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较为狭窄,难以界定。[16]时过境迁,在市场经济前提下,企业参与经济竞争自然会受到市场的影响和调控,国家也必然会对企业的营业活动实行宏观管理并进行约束,这种管理和约束除行政手段以外,法律的规范手段同样具有显著的效果。